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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第20條

治安、司法、警察機關得持各級法院或各級法院檢察署函,會同交通部電 信總局所屬各地電信監理機構人員查驗有關電信管制之製造、販賣、裝設 、修理等情事,並得查驗電信管制器材持有者使用情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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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