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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第19條

第 三 章 標籤使用及市場管理
於網際網路販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於該網際網路網頁標示其型號及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資訊。但最終產品得僅標示其型號及其組裝之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之審驗合格標籤資訊。 未依前項規定標示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正及暫行停止販賣。經改正後,始得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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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使用及市場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6條審驗合格標籤及符合性聲明標籤屬取得審驗證明者所有。取得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者得授權他…第17條以取得審驗證明之完全射頻模組(組件)組裝成完全最終產品後,取得該完全射頻模組(組件)之審驗證…第18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取得審驗證明者、被授權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第20條審驗證明遺失、毀損或登載事項變更時,得檢附換(補)發申請書,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補發或換發…第21條驗證機關(構)得隨時抽驗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主管機關…第22條取得審驗證明者,經發現其申請時所檢附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外接電源…第23條審驗證明經撤銷或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三個月內,原取得審驗證明者不得就同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第24條行動電信終端設備有燃燒、爆裂、燒熔或其它重大危害消費者安全之虞者,取得審驗合格證明者應立即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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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