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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 第19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第19條
第 三 章 標籤使用及市場管理
於網際網路販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於該網際網路網頁標示其型號及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資訊。但最終產品得僅標示其型號及其組裝之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之審驗合格標籤資訊。 未依前項規定標示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正及暫行停止販賣。經改正後,始得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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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使用及市場管理」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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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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