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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第22條

第 三 章 標籤使用及市場管理
取得審驗證明者,經發現其申請時所檢附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外接電源、配件、外接天線、資料或其電子檔案偽造或虛偽不實時,主管機關或原驗證機構得撤銷其審驗證明。 取得審驗證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或原驗證機構得廢止其審驗證明: 一、經抽驗不符合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技術規範規定。 二、以同一限制性射頻模組(組件)與不同平臺組裝之限制性最終產品,未依規定分別申請審驗。 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變更廠牌、型號、硬體、射頻功能、外觀、顏色、材質、電源供應方式、配件或天線,未依規定重新申請審驗。 四、技術規範修正後,未依規定重新審驗。 五、未依規定保管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外接電源、配件、外接天線、與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相符之測試治具或與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使用相同版本之測試軟體。 六、未依規定支付驗證機關(構)購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等器材之費用、拒不協助或提供該等器材、外接電源、配件、外接天線、檢驗報告、測試報告、與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相符之測試治具、與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使用相同版本之測試軟體或審驗相關資料供抽驗。 七、申請審驗時檢附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外接電源、配件、外接天線、資料或其電子檔案有缺漏或錯誤,經限期補正仍未補正。 八、因代理權、專利權、著作權爭議,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致不得販賣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 九、行動電信終端設備經調查確有重大危害消費者安全者,經限期召回、回收或銷燬,屆期未召回、回收或銷燬。 取得審驗證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或原驗證機構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由主管機關或原驗證機構廢止其審驗證明: 一、僅以韌體或軟體變更調變技術、減少發射功率、頻率範圍、頻寬或頻道數,未依規定重新申請審驗,經抽驗符合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技術規範相關規定。 二、僅變更外觀、顏色、材質、外接電源或配件,未依規定重新申請審驗,經抽驗符合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技術規範相關規定。 三、僅變更外接電源或配件不影響射頻功能,經原驗證機關(構)確認後,未向原驗證機關(構)換發審驗證明。 四、未辦理完全最終產品登錄。 五、未依規定標示主管機關標章、審驗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或型號。 六、未依規定於指定位置標示正體中文警語。 七、廣告所宣稱審驗內容,逾越審驗證明登載範圍。 八、違反切結事項。 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之本體、說明書、包裝盒、內建韌體或軟體之螢幕顯示,致損害我國國家尊嚴。 取得審驗證明者得向主管機關或原驗證機構申請註銷其審驗證明。但驗證機關(構)辦理該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抽驗期間或經抽驗有不符合規定情形者,不得申請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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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使用及市場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6條審驗合格標籤及符合性聲明標籤屬取得審驗證明者所有。取得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者得授權他…第17條以取得審驗證明之完全射頻模組(組件)組裝成完全最終產品後,取得該完全射頻模組(組件)之審驗證…第18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取得審驗證明者、被授權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第19條於網際網路販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於該網際網路網頁標示其型號及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第20條審驗證明遺失、毀損或登載事項變更時,得檢附換(補)發申請書,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補發或換發…第21條驗證機關(構)得隨時抽驗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主管機關…第23條審驗證明經撤銷或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三個月內,原取得審驗證明者不得就同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第24條行動電信終端設備有燃燒、爆裂、燒熔或其它重大危害消費者安全之虞者,取得審驗合格證明者應立即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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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