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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第26條

第 四 章 附則
申請審驗、審驗證明補發、換發、登錄或設定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於申請時向主管機關繳交費用。 未依繳款憑條之繳費期限繳交前項費用者,不受理其申請審驗、審驗證明補發、換發、登錄或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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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5條主管機關得揭露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之廠牌、型號、審驗證…第27條驗證機關(構)依本辦法規定駁回申請時,申請者所繳交之前條費用不予退還。第28條主管機關得依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所簽定雙邊或多邊電信設備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規定,認…第29條本辦法所定申請作業流程及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第30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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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