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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除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具備電信終端設備者,其電信終端設備適用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之規定,並依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核發審驗證明。 依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電臺管理辦法之電臺審驗項目包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或其電臺審驗可替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者,適用各該電臺管理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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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電信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電信法第四十…第4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符合本會所定技術規範;本會尚未訂定技術規範者,應依下列順序擇定適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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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