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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第16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輸入,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以下簡稱進口許可證),始得輸入。 前項進口許可證得經由網際網路申請之;其實施時程及申請流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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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