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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 第21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第21條
同一申請人同一次輸入不同廠牌型號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申請進口許可證所檢具之架設許可證或專案核准文件有效期間不同者,應分別申請進口許可證。 輸入
第十九條
第一項各款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得合併申請進口許可證,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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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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