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 第22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22條
第 四 章 申報作業
申報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報資料表(附表五)。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供之相關申報資料。 前項申報應檢具文件不全、申報內容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補正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視同未申報。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申報作業」的其他條文
第21條
製造、輸入或持有供設置電臺或主管機關公告一定功率以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以下簡稱申報者),…
第23條
申報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簡易申報資料表(附表六),以電子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一、持有已…
← 第21條
看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