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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32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0條申請文件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第31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申報管理、製造管理及輸入管理,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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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