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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5條

取得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核准者,如變更廠商名稱、代表人、營業所在地或工廠所在地,於完成公司或商業之變更登記或工廠登記後,應檢具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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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