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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核發製造核准證明文件,始得製造: 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申請書(附表一)。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免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者,應設置適當之電波隔離設施,以避免干擾無線電之合法使用者;如發生干擾之情事,應依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有關干擾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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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