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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1條

為健全電信產業發展,鼓勵創新服務,促進市場公平競爭與電信基礎建設,建構安全、可信賴公眾電信網路,確保資源合理使用與效率,增進技術發展與互通應用,保障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法。 依廣播電視法經營之廣播電視事業,其電臺之設置及管理,適用本法之規定。 電信事業之經營,不適用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本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特許或許可之電信事業,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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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