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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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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健全電信產業發展,鼓勵創新服務,促進市場公平競爭與電信基礎建設,建構安全、可信賴公眾電信網…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信事業:指依本法登記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二、電信服務:指利用公眾電…第4條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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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