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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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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25條
第 二 章 電信事業之經營 › 第 五 節 投資、讓與及合併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或依
第二十八條
第二項規定視為電信事業者,應依主管機關公告所定之格式及方式,申報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一定比率之變動情形。 前項之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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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管理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9條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投資、讓與及合併」的其他條文
第26條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相互間合併,或相互間直接或…
← 第24條
看 電信管理法 全文
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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