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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38條

第 四 章 電信網路之管理 › 第 一 節 公眾電信網路之設置申請
申請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其有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前項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管理。 第一項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置區域及設置時程規劃。 二、通訊型態、網路架構及性能。 三、主要電信設備之廠牌、型號、功能及數量。 四、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或與用戶終端設備銜接之技術介面及網路介接點。 五、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六、網路之資通安全防護規劃。 七、使用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安全標準設備。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網路設置相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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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管理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3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6條公眾電信網路按使用或未使用電信資源分類。前項所稱電信資源,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除依第五十…第74條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第7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

「公眾電信網路之設置申請」的其他條文

第36條公眾電信網路按使用或未使用電信資源分類。前項所稱電信資源,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除依第五十…第37條申請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檢具申請書、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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