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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39條

公眾電信網路之設置,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技術規範;電臺之設置,亦同。 公眾電信網路設置完成後,設置者應檢具自評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發給審驗合格證明文件後,始得使用;其設置之電信基礎設施有異動時,亦同。 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辦理前項審驗。 公眾電信網路之類型、測試項目、測試方法、合格基準及其他應檢附文件之技術規範應參考國際技術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公眾電信網路之類型、審驗方式、程序、使用管理、限制、審驗合格證明之核(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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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