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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50條

第 四 章 電信網路之管理 › 第 四 節 專用電信與業餘無線電之管理
專用電信網路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其有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前項所稱專用電信網路,指以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設置供自己使用之電信網路。 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者為政府機關(構),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機關管理之;其他專用電信網路有委託管理之必要者,亦同。 外國人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得設置專用電信網路。 專用電信網路不得連接公眾電信網路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通信之必要。 三、為因應天災、事變或緊急危難等救援作業之通信。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 為促進技術研發及服務創新,供實驗研發用途之專用電信網路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得提供他人使用及收取費用。 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審驗、使用管理與限制、委託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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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管理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5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第8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第89條軍事專用電信除依第五十條第五項、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

「專用電信與業餘無線電之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51條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測試及格,發給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後,始得申請設置及操作業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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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