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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51條

第 四 章 電信網路之管理 › 第 四 節 專用電信與業餘無線電之管理
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測試及格,發給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後,始得申請設置及操作業餘無線電臺。但業餘無線電之短期作業,不在此限。 業餘無線電人員之資格條件、等級、資格測試、呼號管理、電臺之設置與審驗、人員與電臺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使用管理與限制、業餘無線電短期作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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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管理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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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