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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6條

第 二 章 電信事業之經營 › 第 一 節 登記
申請電信事業登記者,應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辦理;其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與連絡人之名稱及住居所。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字號。 三、服務內容及營業概況說明。 四、電信網路架構或公眾電信網路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第一項申請書表格式、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電信事業,其最低實收資本額與股東人數達一定之金額及人數者,應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前項之一定金額及人數,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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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管理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9條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登記」的其他條文

第5條提供電信服務,且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一、與他電信事業進行互連協…第7條電信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一、終止營業或暫停營業達六個月。但因災害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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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