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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7條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 一、終止營業或暫停營業達六個月。但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者,不在此限。 二、未履行第三十七條之營運計畫,且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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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