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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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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95條
第 八 章 附則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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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條
依電信法申請籌設者,於本法施行後,主管機關准予籌設前,得撤回申請,主管機關並應返還其已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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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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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4條
看 電信管理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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