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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技術規範;主管機關尚未訂定技術規範者,應依下列順序擇定適用之規定: 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二、國際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三、區域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前項技術規範之電磁相容或電氣安全等標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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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信終端設備:指以無線或有線傳輸媒介,與公眾電信網路之終端點介接,並…第4條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所設之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除應符合前條技術規範外,如需增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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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