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 第26條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26條
第 四 章 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2條
依本辦法申請審驗者,應依本會所定之收費標準,向驗證機關(構)繳交審驗費。
第23條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費,於申請審驗時繳交。依本辦法規定駁回申請時,申請者所繳交審驗費不予退還。
第24條
經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電信終端設備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者,本會得承認他…
第25條
本辦法所定申請書表、作業流程、審定證明及符合性聲明證明格式,由本會訂定公告之。
← 第25條
看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