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 第13條

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3條

測試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並暫停辦理測試作業,經主管機關確認改善完成,始得辦理測試作業: 一、不符合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條件。 二、未依審驗辦法及電信終端設備相關技術規範辦理測試作業。 三、拒不提供相關文件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主管機關派員實地查證。 四、經主管機關或認證組織認定違反CNS 17025或ISO/IEC 17025標準。 前項測試機構暫停辦理測試作業之期間至少三個月,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延長至一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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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