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 第6條

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人經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依下列各款進行實地評鑑: 一、產品驗證制度符合CNS 17065或ISO/IEC 17065標準。 二、審驗辦法、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終端設備相關技術規範或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規定。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經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後,與主管機關簽訂委託審驗契約,及取得認證證書。 經評鑑不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列舉不符合事項通知其限期改善,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提出改善報告,屆期未完成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