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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第21條

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損壞電信線路設施 者,應負責償還修復所需工料費用。但行為人自動將損壞情形通知電信機 構或當地警察及其他有關機關者,其償還費用得減二成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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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