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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第22條

因違章建築或任意堆置物件妨礙已設電信線路之通信者,由電信機構通知 其改善。已設之電信線路因種植物成長妨礙通信者,電信機構得派員修剪 至適當距離,並得視實際情形給予相當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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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