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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 第23條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第23條
新設、遷移或變更輸電、配電系統,對原有電信線路將產生有害之感應電 壓達左列規則者,應先洽商電信機構同意並採取有效之防範措施後,方得 施工。其所需之費用,由輸電、配電系統設置機構負擔: 一、電纜電路之感應雜音電壓達一亳伏特以上者。 二、明線電路之感應雜音電壓達十五亳伏特以上者。 三、常態感應縱電壓達十五伏特以上者。 四、異常感應縱電壓達四百三十伏特以上者。 五、靜電感應電壓達一百五十伏特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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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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