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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第25條

海底電纜自水域淺於五十公尺之登陸地點兩側各五百公尺之範圍內為保護 區禁止挖掘及船隻停泊。在水域深於五○公尺之區域段,電纜沿線兩側各 一公里範圍內,非經電信機構同意,不得打撈或鑽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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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