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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第26條

申請電信機構遷移電信線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協商方式處理,協商 不成時,洽請地方政府協助處理之: 一、無適當地點可供遷移者。 二、施工技術或經濟上有重大困難無法解決者。 三、線路遷移,其傳輸特性無法達到規定標準者。 四、線路遷移有發生糾紛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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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