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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第33條

電信線路配合市地或農地重劃必須遷移改善者,所需工料費由電信機構負 擔三分之二,申請單位負擔三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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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