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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第34條

電信線路配合鐵路或捷運系統之建設必須遷移改善者,所須工料費適用鐵 路法第十八條或大眾捷運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由電信機構與鐵路機構或 捷運機構各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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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