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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第35條

電信線路配合道路、鐵路之建設必須遷移者,地方政府、公路、鐵路機構 應通知電信機構,估計所需費用,編列預算,未能或不及列入年度預算者 ,得由地方政府、公路、鐵路機構先行墊款,再由電信機構列入下年度預 算歸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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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