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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第44條

電信機構線路必須遷移或拆除時,應通知租用人限期配合遷移或拆除附掛 線路,逾期未配合者,租用人同意電信機構除得逕行拆除外,不負該拆除 線料保管之責,並得自由處分之,租用人不得異議或要求補償。但遷移或 拆除後租用人不能繼續附掛線路時,電信機構應終止租約並無息退還未到 租期之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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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