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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 第47條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第47條
電信機構因業務需要,在租桿掛線位置上架線或辦理其他工程時,得於三 個月前通知租用人自行設法遷讓,如附掛線路未能如期拆遷,電信機構開 始架設線路或其他工程,致使附掛線路阻斷或遭受損失時,租用人不得要 求補償。租用人遷讓後不再租桿掛線時,電信機構應無息退還未到期之租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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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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