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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 第51條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第51條
租桿費除開始租桿之當月不足一個月者,得併次月一次繳納外,均應於每 月二十日前繳納,由電信機構以書面通知限期繳納,到期未繳者,由電信 機構再催繳一次,逾期仍未繳納者,自翌日起通知租用者終止合約並限期 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者,租用人同意電信機構除得逕行拆除外,不負該 拆除線料保管之責,並得自由處分之,租用人不得異議或要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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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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