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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第52條

未經電信機構許可,擅自在電信桿上附桿掛線,一經查覺,應補收十二個 月之租桿費,並由電信機構通知掛線人限期於十五日內拆除或按規定辦理 租桿掛線申請,逾期未辦理者,由電信機構逕行拆除。但不明線路無法通 知掛線人時,由電信機構逕行予以拆除。 前項租桿掛線申請未獲同意者,應於電信機構規定之期限內拆除,逾期未 拆除由電信機構逕行拆除。 第一項及第二項逕行拆除之附掛線料,電信機構一律不負保管之責,且可 自由處分之。 軍事機關部隊如因任務急需,不及事先辦理附桿掛線手續者,應於架設線 路之同時,逕向當地電信機構辦理附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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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