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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11條

其他管線單位因維修或建設需要,要求遷移電信線路,經設置者會勘受理者,所需遷移費用由提出需求之管線單位全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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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