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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2條

電信線路之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當事人另有協議者,從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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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