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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電信線路,指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以下簡稱設置者)設置之電信設備與其所需之架空、地下或水底管線、電信引進管線、建築物內之管線。 本辦法所稱電信基礎設施,指電信設備與其所需之架空、地下或水底管線、電信引進管線、建築物內之管線,與其各項電信線路所需之管道、人孔、手孔、塔臺、電桿、交接箱、配線架、機房及其他附屬或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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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