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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4條

原設置電信線路之土地、建築物之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以下簡稱請求人),因情事變更或其他事由有變更土地、建築物使用時,得向設置者請求變更或遷移電信線路。 依前項規定請求者,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該設置者為之: 一、請求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二、遷移範圍、地點。 三、請求遷移事由。 四、預定會勘日期。 五、土地、建築物所有權證明文件、合法占有證明文件或管理證明文件。 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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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