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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第4條

輸配電業為辦理電力交易平台設立及營運事宜,應於組織內部設具獨立性之電力交易單位。 前項電力交易單位應具備市場發展、市場管理、業務營運、交易結算及資訊系統等業務功能。 第一項電力交易單位之組織架構、管理階層、人員培訓、專家諮詢機制等事項之具體計畫,輸配電業應於本規則施行後六個月內報請電業管制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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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