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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第6條

備用容量市場之供給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發電業。 二、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 三、需量反應提供者。 四、其他經電業管制機關認定之備用容量來源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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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