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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排碳係數管理辦法 第2條

電力排碳係數基準由電業管制機關定期公告;第一期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期開始以五年為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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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