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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排碳係數管理辦法 第3條

公用售電業銷售電能之電力排碳係數,依下列公式計算:電力排碳係數=(發電業躉售公用售電業電量之電力排碳量+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躉售公用售電業電量之電力排碳量-線損承擔之電力排碳量)÷公用售電業總銷售電量。 前項公式名詞定義如下: 一、電力排碳量=ΣiΣj 燃料使用量 i×燃料熱值 i×4,186.8×10-9×燃料溫室氣體排放係數ij×10-3×溫室氣體溫暖化潛勢j。其中,i為燃料種類,j 為溫室氣體種類。 二、發電業者躉售公用售電業電量之電力排碳量=Σm[發電業電力排碳量×(發電業躉售公用售電業電量÷發電業毛發電量)]m。其中,m為各發電業者。 三、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躉售公用售電業電量之電力排碳量=Σn[自用發電設備電力排碳量×(自用發電設備躉售公用售電業電量÷自用發電設備毛發電量)]n。其中,n 為各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 四、線損承擔之電力排碳量=(發電業躉售公用售電業電量之電力排碳量+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躉售公用售電業電量之電力排碳量)×〔線損電量÷(發電業躉售公用售電業電量+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躉售公用售電業電量)〕。 五、公用售電業總銷售電量=發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躉售予公用售電業電量-線損電量。 前項線損電量指公用售電業購買之電力自進入電網至銷售端過程中所損耗之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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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