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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第3條

輸配電業應設置中央、區域及配電調度中心,以執行電力網運轉操作。 前項中央調度中心應設置異地實體備援調度中心;區域調度中心與配電調度中心,應具備調度備援監控功能及相關機制。 區域及配電調度中心,應接受中央調度中心之指揮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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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