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 第6條
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第6條
輸配電業應分別擬具電業設備及自用發電設備之併網技術規範,其內容至少須包含系統衝擊分析。 輸配電業應定期就系統衝擊分析模型及參數進行檢討,並提供模型及參數予申請併網之發電業者。 不同能源類別之發電設備於同一日申請併網同一變電所時,輸配電業應優先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併網。 輸配電業應擬具設備加入電力系統規定,該規定至少應包含電業設備、自用發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