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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第5條

輸配電業應於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前提下,依相關環保法令規定,執行電力調度運轉操作,並優先調度再生能源。 輸配電業應依系統可靠度影響程度、雙邊合約規範、發電機組升降載特性及儲能系統等因素,擬具調度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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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