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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屠宰場設置標準 第16條

電動家禽者宰埸一般設備: 一、鍋爐:須有足夠供應全埸各部門蒸氣用之自動調節鍋爐。鍋爐及其附 件須符合鍋爐檢查之規定。 二、給水設備:比照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設置。 三、禽籠及屠肉容器之清洗消毒設備。 四、其他廢棄物之處理設備:比照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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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