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動屠宰場設置標準 › 第17條

電動屠宰場設置標準 第17條

電動家禽屠宰埸應聘雇之技術人員:應聘用衛生人員及獸醫師至少各一人 ,衛生人員之資格比照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電動屠宰場設置標準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